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家级自然公园规划是国家级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利用和监督的基本依据。
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自批准设立或者范围调整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或修编完成国家级自然公园规划。
国家级自然公园规划应当体现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建设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自然特征和文化内涵。
编制国家级自然公园规划,应当按照批复文件明确的面积、范围边界和要求,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或者规范,依据所在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相应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衔接。编制规划应当充分征求相关权利人、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