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国家级自然公园原则上不予撤销。因生态功能丧失且经评估无法恢复等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撤销。

申请国家级自然公园撤销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论证、审查,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撤销理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论证及审查意见等。

申报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撤销的理由和必要性;公示情况;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