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设立国家级自然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或者自然景观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具有特殊的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

地方级自然公园设立两年以上,规划实施情况良好。

具有一定的规模和面积且资源分布相对集中,与其他自然保护地不存在交叉重叠。

范围边界清晰,土地及海域、海岛权属无争议,相关权利人无异议。

有明确的管理单位。

申请设立国家级自然公园,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查并征求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意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申请设立国家级自然公园的名称、面积、范围边界;资源条件和价值;保护管理状况;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等。

申报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申请设立国家级自然公园的名称、面积、范围边界以及范围边界矢量图;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情况;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状况调查;土地及海域、海岛权属情况,已查明矿产资源情况;对保护对象、保护价值、管理状况及规划实施等综合评价;发展目标和主要措施;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矛盾冲突处置方案;相关权利人意见征求以及公示情况;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意见等。

影像资料。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申请设立国家级自然公园的基本情况、资源条件、主要保护对象价值和保护管理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