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七条 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国家级自然公园的设立、范围调整或者撤销,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书面申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国家级自然公园评审委员会评审后作出批复,并抄送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专家实地考察或者征求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意见。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