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国家级自然公园规划,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成员应当包括两名以上国家级自然公园专家库成员,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准实施,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级自然公园规划批准前,应当进行公示。

经批准的国家级自然公园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审批。

经批准的国家级自然公园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施统一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