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示范点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2017年)

发布机关 国家民委、教育部、国家语委
效力 现行有效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民(宗)委(局)、民语委(办)、教育厅(语委),国家民委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关于以语言相通促进各民族沟通、理解、认同的重要指示精神,2015年起,国家民委、教育部、国家语委(以下简称三部委)…

一、 重要意义

(一) 是促进各民族沟通、理解和认同,服务民族团结的现实需要。 民族团结说到底是人与人的团结。语言相通是人与人相通的重要环节。语言不通就难以沟通,不沟通就难以达成理解,就难以形成认同。引导、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有利于消除… (二) 是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撑。 少数民族学好国家通用语言,有利于个人成长就业、接受现代科学文化知识、融入社会发展。民族地区干部掌握双语,有利于加强与各族群众的沟通联系,有利于更好贯彻落实党和国… (三) 是增强中华文化认同,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重要内容。 中华文化是中国各民族文化的总汇,包含丰富多彩的各民族文化元素,任何一个民族的文化都不能等同于中华文化,也不能自外于中华文化。语言文字是文化的主要载体和重要组成部… (四) 是抓住基层基础,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构建和谐语言关系,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 乡村(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是语言生活的基本单元。立足乡村(社区)开展示范点建设,有益于从基层基础着手,构建和谐语言关系,同时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在全社会形成“…

二、 指导思想

三、 基本原则

(一) 遵循法律,依法行政。 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保障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为各族干部群众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二) 遵循规律,积极稳妥。 遵循语言文字客观发展规律,依据当地实际,特别是语言文字发展状况和乡村(社区)群众意愿,审慎推进。 (三) 因地制宜,服务发展。 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地域特征、民族特点、历史背景和发展水平,研究探索不同语言类别、不同地域特征、不同发展水平的乡村(社区)双语和谐示范点建设模式,服务特色产业,… (四) 精心组织,统筹兼顾。 建立健全开展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体制,坚持和完善省(区)级负总责,市(州)级协调,县级抓落实,乡镇级和村(社区)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民族语…

四、 工作目标

五、 建设管理

(一) 积极开展建设工作。 三部委联合开展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示范点建设工作,坚持少而精,建成一个,带动一批。各省(区)民族语文工作部门、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部… (二) 规范评定流程。 各有关省(区)民族语文工作部门、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按照三部委关于推荐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示范点建设候选单位的要求,筛选推荐上报候选单位。经专家评审、… (三) 加强常态化管理。 持续推进双语和谐建设工作,不断增强工作成效,确保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示范点发挥应有的示范引领作用。动态管理已命名的示范点,每年11月底前,由各示范点所在省(…

六、 保障措施

附件: 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示范点考评指标(略,详情请登录国家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