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示范点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2017年) 各有关省(区)民族语文工作部门、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按照三部委关于推荐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示范点建设候选单位的要求,筛选推荐上报候选单位。经专家评审、部门审核、实地考察、上网公示、三部委审批等程序,确定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示范点建设单位。建设期一般为1至2年,建设期满,在各有关省(区)组织自评基础上,三部委依照《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示范点考评指标》(附件)联合开展考评验收工作。考评验收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建设单位,命名为“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示范点”并挂牌。考评验收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未通过者可以整改提高,整改期为1年,再次考评验收仍未通过者,取消该单位示范点建设资格。

各有关省(区)民族语文工作部门、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按照三部委关于推荐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示范点建设候选单位的要求,筛选推荐上报候选单位。经专家评审、部门审核、实地考察、上网公示、三部委审批等程序,确定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示范点建设单位。建设期一般为1至2年,建设期满,在各有关省(区)组织自评基础上,三部委依照《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示范点考评指标》(附件)联合开展考评验收工作。考评验收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建设单位,命名为“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示范点”并挂牌。考评验收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未通过者可以整改提高,整改期为1年,再次考评验收仍未通过者,取消该单位示范点建设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