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示范点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2017年)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民(宗)委(局)、民语委(办)、教育厅(语委),国家民委直属各单位: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民(宗)委(局)、民语委(办)、教育厅(语委),国家民委直属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