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林业局林业资金稽查工作规定(2017年) 第四章 国家林业局林业资金稽查工作规定(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稽查组织及程序 第十三条 局审计稽查办商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后,每年一季度提出本年度林业资金稽查工作要点,并下发到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林业资金稽查工… 第十四条 被稽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稽查工作组开展稽查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完整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提供或者隐匿、伪报资料,不得阻碍稽查工作。被稽查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 第十五条 林业资金稽查工作组织程序一般包括:编制稽查工作方案、组成稽查工作组、稽查动员与培训、下发稽查通知、稽查作业实施、形成小组稽查报告、总结交流稽查情况、下发稽查报告… 第十六条 局审计稽查办应当在稽查工作方案确定后,向被稽查单位下发稽查通知。稽查通知应当明确稽查的项目、目的、资金范围、内容和时间,同时告知稽查组组长及其成员名单,提出配合… 第十七条 林业资金稽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稽查对象、随机选派稽查人员,及时公开稽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稽查具体作业主要步骤包括: 第十九条 林业资金稽查报告分为小组稽查报告、项目稽查报告、年度稽查总报告。小组稽查报告是指每个稽查工作组完成一个稽查任务后形成的稽查情况报告。项目稽查报告是针对某一投资项… 第二十条 稽查工作组应当在结束稽查任务后及时形成小组稽查报告,同时对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或者建议。小组稽查报告应当由稽查工作组与被稽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沟通… 第二十一条 局审计稽查办组织专人审核各小组稽查报告,汇总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协商国家林业局计财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后提出整改要求。根据审核通过的小组稽查报告和提出的整改要求,… 第二十二条 局审计稽查办及时跟踪各地整改进度,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并汇总整改情况;对各地上报的整改情况,可采取“回头看”方式进行抽查复核。 第二十三条 局审计稽查办汇总小组稽查报告和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会同国家林业局计财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形成项目稽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局审计稽查办汇总各项目稽查报告,并根据年度稽查工作开展情况,编撰形成年度稽查总报告。项目稽查报告和年度稽查总报告要及时向国家林业局分管局领导汇报。 第二十五条 稽查档案是指在稽查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包括稽查工作计划、稽查工作方案、稽查通知、稽查工作底稿、稽查工作报告、整改通知和被稽… 第二十六条 实行林业资金稽查年度报告制度。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地方林业资金稽查工作报告上报局审计稽查办。地方林业资金稽查工作报告应当包括稽查职责履行情…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