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林业资金稽查工作规定(201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稽查人员开展稽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听取被稽查单位有关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管理等情况的汇报,并提出质询。

查阅被稽查单位的有关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包括电子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调查、核实被稽查单位的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管理等情况,实地查看工作量和工程质量完成情况,并可以要求被稽查单位作出必要的说明。

向被稽查单位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向有关部门调查了解被稽查单位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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