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林业资金稽查工作规定(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实行林业资金稽查年度报告制度。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地方林业资金稽查工作报告上报局审计稽查办。地方林业资金稽查工作报告应当包括稽查职责履行情况、林业资金运行状况分析、主要做法和经验、对策建议及相关附表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