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林业局林业资金稽查工作规定(2017年) 第四章 稽查组织及程序 第二十五条 国家林业局林业资金稽查工作规定(2017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稽查组织及程序 第二十五条 稽查档案是指在稽查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包括稽查工作计划、稽查工作方案、稽查通知、稽查工作底稿、稽查工作报告、整改通知和被稽查单位上报的整改结果等材料。稽查工作中办理完毕的文件及相关材料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其他稽查档案保存期不少于2年。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