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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林业资金稽查工作规定(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稽查工作组

第二十七条 林业资金稽查实行稽查工作组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八条 稽查工作组进入被稽查单位应当出示稽查通知文件,告知稽查事项。 第二十九条 稽查工作组对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查单位指出并交换意见;被稽查单位提出异议的,稽查工作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三十条 稽查工作组对其提交的小组稽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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