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林业局林业资金稽查工作规定(2017年) 第四章 稽查组织及程序 第十三条 国家林业局林业资金稽查工作规定(2017年) 第十三条 第四章 稽查组织及程序 第十三条 局审计稽查办商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后,每年一季度提出本年度林业资金稽查工作要点,并下发到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林业资金稽查工作计划并自行组织开展本辖区林业资金稽查工作。局审计稽查办要求开展的林业资金稽查工作,应当将具体稽查内容、要求和期限及时通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由其按要求组织开展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及时报告局审计稽查办。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