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发布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应急产业是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提供安全防范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救援等专用产品和服务的产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示范基地是以安全应急产业作为优势产业,特色鲜明且对安全应急技术、产品、服务创新及产业链优化升级具有示范带动作用,依法依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聚… 第四条 示范基地建设分为培育期和发展期两个阶段。处于培育期的示范基地属于创建单位。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基地和示范基地创建单位〔以下统称示范基地(含创建)〕的申报、评审、命名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负责统筹示范基地(含创建)的评审、命名和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三章 申报 第八条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材料 第十条 申报流程 第四章 评审和命名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和答辩评审。评审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网站及国家安全应急产业大数据平… 第十二条 通过评审且公示期无异议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联合命名。其中,综合类命名为“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综合类示范基地创建单位”,专业类命名为“国家安全…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对示范基地(含创建)实施“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对示范基地(含创建)发展予以支持。根据实际情况在产学研合作、技术推广、标准制定、项目支持、资金引导、交流合作、示范应用、应…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鼓励地方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省级示范基地培育工作。省级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期满两年后可直接申报“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综合类(或专业类)示范基地”。 第十六条 支持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开展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培育。 第十七条 已批复的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含创建)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创建指南(试行)》与《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 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评价指标体系 2. 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含创建)申报书编制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