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对示范基地(含创建)实施“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

示范基地创建单位培育期满三年后,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评估,满足示范基地条件的,由三部门联合命名为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综合类(或专业类)示范基地。未满足示范基地条件但评估认为具备创建单位条件的,培育期可延长两年,两年内再次评估仍未满足示范基地条件的,公告撤销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综合类(或专业类)示范基地创建单位命名,撤销命名前将告知有关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示范基地经定期评估未满足条件的,由三部门通报、责令整改,两年内再次评估仍未满足条件的,公告撤销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综合类(或专业类)示范基地命名,撤销命名前将告知有关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对上报资料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每年3月底前,示范基地(含创建)应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上报至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分别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的,可撤销其命名,撤销命名前将告知有关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示范基地(含创建)内的应急物资将作为工业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载体,纳入工业应急管理能力体系。要按要求将相关企业产品、生产能力、库存等相关信息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并及时保障应对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