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十五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鼓励地方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省级示范基地培育工作。省级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期满两年后可直接申报“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综合类(或专业类)示范基地”。 第六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