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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鼓励地方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省级示范基地培育工作。省级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期满两年后可直接申报“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综合类(或专业类)示范基地”。 第十六条 支持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开展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培育。 第十七条 已批复的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含创建)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创建指南(试行)》与《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 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评价指标体系 2. 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含创建)申报书编制要点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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