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通过评审且公示期无异议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联合命名。其中,综合类命名为“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综合类示范基地创建单位”,专业类命名为“国家安全应急产业专业类示范基地创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