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二章 组织 第七条 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七条 第二章 组织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基地(含创建)的初审和上报等工作,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指导各地开展示范基地(含创建)培育。 第六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