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五章 一般程序 第四节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四节 第五章 一般程序 第四节 听证 第四十九条 外汇局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拟被处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五十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日以内,向外汇局提交经本人签字或盖章的听证申请书。听证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听证要求和理由;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有异议的…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听证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三日内,经外汇局批准,可以顺延听证申请期限。 第五十二条 外汇局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于五日内依法审查,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是否受理。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组织举行听证。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举行听证的时间… 第五十三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外汇局组织。 第五十四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 第五十五条 听证参加人是指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证人以及鉴定人、翻译、听证记录人等有关人员。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第五十八条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参加听证,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其依据,并参与质证。 第五十九条 听证应当按下列顺序进行: 第六十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三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六十一条 外汇局应当结合听证笔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听证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