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听证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三日内,经外汇局批准,可以顺延听证申请期限。

当事人可以请求撤回听证申请,但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