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五章 一般程序 第四节 听证 第五十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一般程序 第四节 听证 第五十二条 外汇局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于五日内依法审查,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是否受理。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组织举行听证。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