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外汇局应当进行核实,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外汇局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