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五章 一般程序 第三节 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一般程序 第三节 处理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需要陈述和申辩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外汇局。当事人无法提交书面材料的,可以口头提出陈述和申辩,外汇局应当记录并请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当事人逾期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