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外汇局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拟被处罚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

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对于符合听证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和提出听证的方式、期限;

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的外汇局名称、日期和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