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五章 一般程序 第三节 处理 第四十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一般程序 第三节 处理 第四十六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外汇局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拟被处罚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 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对于符合听证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和提出听证的方式、期限; 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的外汇局名称、日期和印章。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