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听证应当按下列顺序进行:

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的身份。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员、听证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外汇局有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回避。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介绍案由。

不公开举行的听证,听证主持人应当说明理由。

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事实,出示相关证据,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和依据。

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第三人及其委托人陈述,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相互辩论。

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处罚依据进行询问。

当事人作最后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