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外汇局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拟被处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拟给予暂停或者停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处罚的;

拟给予暂停或者停止经营外汇业务或者吊销相关外汇业务许可证处罚的;

拟给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没款处罚的;

拟给予自然人1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没款处罚的;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