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听证参加人是指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证人以及鉴定人、翻译、听证记录人等有关人员。

第三人是指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要时,外汇局也可以通知其参加听证。

听证记录人是指听证主持人指定的负责记录听证活动的外汇局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