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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效力 现行有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提升我委制度建设水平,我委组织开展了规章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9 年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令第 8… 附件: 决定修改的规章(9 件) 第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 第十条 国家能源局编制发布的电力监管报告由国家能源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发布的电力监管报告由其局长(专员)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报告以监管公告发布。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报告以监管公告发布。 第十六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发布监管报告,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发布监管报告,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全国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第二条 国家能源局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全国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第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第二款)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