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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第二款)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

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的规定。派出机构有关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的规定,应当报电监会备案。

(第二款)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

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的规定。派出机构有关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的规定,应当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选择电压监测点:

35千伏专线供电用户和1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应当设置电压监测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