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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选择电压监测点:

35千伏专线供电用户和1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应当设置电压监测点;

35千伏非专线供电用户或者66千伏供电用户、10(6、20)千伏供电用户,每10000千瓦负荷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包括对供电质量有较高要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和变电站10(6、20)千伏母线所带具有代表性线路的末端用户;

低压供电用户,每百台配电变压器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是重要电力用户和低压配电网的首末两端用户。

供电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报送所在地派出机构。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安装、校验电压监测装置,监测和统计用户电压情况。监测数据和统计数据应当及时、真实、完整。

35千伏非专线供电用户或者66千伏供电用户、10

(6、20)千伏供电用户,每10000千瓦负荷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包括对供电质量有较高要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和变电站10(6、20)

千伏母线所带具有代表性线路的末端用户;

低压供电用户,每百台配电变压器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是重要电力用户和低压配电网的首末两端用户。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安装、校验电压监测装置,监测和统计用户电压情况。监测数据和统计数据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电力监管机构。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45个工作日;

对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中间检查的期限,自接到用户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流程、时限等要求为用户提供便捷高效的用电报装服务。

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竣工检验的期限,自接到用户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和检验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给用户装表接电的期限,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电工程设计,用户应当按照供电企业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电力行政许可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供电营业区、供电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等规定。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电力行政许可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供电营业区、供电业务许可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等规定。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采取便于用户获取的方式,公开供电服务信息。供电企业公开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完整。

供电企业应当方便用户查询下列信息:

用电报装信息和办理进度;

用电投诉处理情况;

其他用电信息。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便于用户获取的方式,公开供电服务信息。供电企业公开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完整。

供电企业应当方便用户查询下列信息:

用电报装信息和办理进度;

用电投诉处理情况;

其他用电信息。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没有能力对其供电区域内的用户提供供电服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变更或者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指定其他供电企业供电。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没有能力对其供电区域内的用户提供供电服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指定其他供电企业供电。

6《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2006年电监会令第21号)

原国家电监会2006年11月2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处理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应当遵循合理、合法、公正、高效的原则。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可能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造成其他重大影响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影响扩大。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处理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应当遵循合理、合法、公正、高效的原则。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可能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造成其他重大影响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影响扩大。

电力并网争议由电网企业所在地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城市监管办公室负责处理;未设立城市监管办公室的,由所在区域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负责处理。本区域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力并网争议由电网企业所在地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负责处理。跨区域的或者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电力并网争议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处理。

电力互联争议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负责处理。

跨区域的或者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电力互联争议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处理。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由争议所在地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处理;跨区域的或者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电力并网互联争议由国家能源局负责处理。

7《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2006年电监会令第20号)

原国家电监会2006年4月7日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进入电力企业或者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工作场所、用户的用电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用户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被检查单位)遵守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电力监管机构进行电力事故调查、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对有关事实或者行为的核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进行的专项检查,其范围、内容、时限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进入电力企业或者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的工作场所、用户的用电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用户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被检查单位)遵守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电力监管机构进行电力事故调查、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对有关事实或者行为的核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进行的专项检查,其范围、内容、时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限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力监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电力监管执法证;未出示电力监管执法证的,被检查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电力监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被检查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8《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2005年电监会令第14号)

原国家电监会2005年11月30日

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规定。

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规定。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有关电力建设、生产、经营、价格和服务等方面的信息,适用本规定。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披露有关电力建设、生产、经营、价格和服务等方面的信息,适用本规定。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信息遵循真实、及时、透明的原则。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披露信息遵循真实、及时、透明的原则。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管。

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应当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下列信息:

发电机组基础参数;

新增或者退役发电机组、装机容量;

机组运行检修情况;

机组设备改造情况;

火电厂燃料情况或者水电厂来水情况;

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

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应当向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披露下列信息:

发电机组基础参数;

新增或者退役发电机组、装机容量;

机组运行检修情况;

机组设备改造情况;

火电厂燃料情况或者水电厂来水情况;

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

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七)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从事输电业务的企业应当向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披露下列信息:

输电网结构情况,输电线路和变电站规划、建设、投产的情况;

电网内发电装机情况;

网内负荷和大用户负荷的情况;

电力供需情况;

主要输电通道的构成和关键断面的输电能力,网内发电厂送出线的输电能力;

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和检修执行情况;

电力安全生产情况;

输电损耗情况;

国家批准的输电电价;跨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能交易输电电价;大用户直购电输配电价;国家批准的收费标准;

发电机组、直接供电用户并网接入情况,电网互联情况;

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从事输电业务的企业应当向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披露下列信息:

输电网结构情况,输电线路和变电站规划、建设、投产的情况;

电网内各类发电装机规模及明细;

网内负荷和大用户负荷的情况;

电力供需情况;

主要输电通道的构成和关键断面的输电能力,网内发电厂送出线的输电能力;

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和检修执行情况;

电力安全生产情况;

输电损耗情况;

国家批准的输电电价;跨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能交易输电电价;大用户直购电输配电价;国家批准的收费标准;

发电机组、直接供电用户并网接入情况,电网互联情况;

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向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披露下列信息:

电网结构情况,并网运行机组技术性能等基础资料,新建或者改建发电设备、输电设备投产运行情况;

电网安全运行的主要约束条件,电网重要运行方式的变化情况;

发电设备、重要输变电设备的检修计划和执行情况;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向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披露下列信息:

电网结构情况,并网运行机组技术性能等基础资料,新建或者改建发电设备、输电设备投产运行情况;

电网安全运行的主要约束条件,电网重要运行方式的变化情况;

发电设备、重要输变电设备的检修计划和执行情况;

年度电力电量需求预测和电网中长期运行方式,电网年度分月负荷预测;电网总发电量、最高最低负荷和负荷变化情况;年、季、月发电量计划安排和执行情况;

跨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电量交换情况;

并网发电厂机组的上网电量、年度合同电量和其他电量完成情况,发电利用小时数;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各机组峰、谷、平段发电量情况;

并网发电厂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纪律情况,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情况,提供调峰、调频、无功调节、备用等辅助服务的情况;

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情况,考核所得电量、资金的使用情况;

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要求披露的有关信息;

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年度电力电量需求预测和电网中长期运行方式,电网年度分月负荷预测;电网总发电量、最高最低负荷和负荷变化情况;年、季、月发电量计划安排和执行情况;

跨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电量交换年、季、月计划及执行情况;

并网发电厂机组的上网电量、年度合同电量和其他电量完成情况,发电利用小时数;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各机组峰、谷、平段发电量情况;

并网发电厂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纪律情况,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情况,提供调峰、调频、无功调节、备用等辅助服务的情况;

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情况,考核所得电量、资金的使用情况;

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要求披露的有关信息;

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新增第九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当向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披露下列信息:

电力市场规则、电力市场交易制度等信息;

市场暂停、中止、重新启动等情况;

市场日历、交易公告信息;

市场注册和管理情况;

各类合同电量的交易组织、执行和结算情况,偏差电量考核以及有关费用分摊、返还情况,电网代理购电情况;

并网发电主体上网电量、发电利用小时数情况,电量结算依据和服务提供情况;

跨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电量交换、电价执行和费用结算情况;

其他公告信息,包括信息披露报告、违规行为通报、市场干预情况等;

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要求披露的有关信息;

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信息的范围和内容,确定相应的披露方式和期限。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披露信息的范围和内容,确定相应的披露方式和期限。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信息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电力企业的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

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信息发布会;

简报、公告;

便于及时披露信息的其他方式。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披露信息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媒体公众号等;

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信息发布会;

简报、公告;

便于及时披露信息的其他方式。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信息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并方便相关电力企业和用户获取。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披露信息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并方便相关电力企业和用户获取。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指定具体负责信息披露的机构和人员,公开咨询电话和电子咨询邮箱,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指定具体负责信息披露的机构和人员,公开咨询电话和电子咨询邮箱,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披露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披露信息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披露信息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未按照本规定披露有关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由电力监管机构给予批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未按照本规定披露有关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由电力监管机构给予批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国家能源局区域监管局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家能源局批准后施行。

9《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05年电监会令第9号

根据2015年5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6号修订)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05年10月13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制度和组织管理体系。

国家能源局负责对电力业务许可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制度和组织管理体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除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电力业务。

本规定所称电力业务,是指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其中,供电业务包括配电业务和售电业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除国家能源局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电力业务。

本规定所称电力业务,是指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其中,供电业务包括配电业务和售电业务。

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许可人)

按照本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被许可人依法开展

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许可人)

按照本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接受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被许可人依法开展电力业务,受法律电力业务,受法律保护。保护。

电力业务许可证分为发电、输电、供电三个类别。

从事发电业务的,应当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从事输电业务的,应当取得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从事供电业务的,应当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从事两类以上电力业务的,应当分别取得两类以上电力业务许可证。

从事配电或者售电业务的许可管理办法,由电监会另行规定。

电力业务许可证分为发电、输电、供电三个类别。

从事发电业务的,应当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从事输电业务的,应当取得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从事供电业务的,应当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从事两类以上电力业务的,应当分别取得两类以上电力业务许可证。

从事配电或者售电业务的许可管理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规定。

下列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公用电厂;

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

电监会规定的其他企业。

下列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公用电厂;

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

国家能源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下列从事输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跨区域经营的电网企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电网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企业;

电监会规定的其他企业。

下列从事输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跨区域经营的电网企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电网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企业;

国家能源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下列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省辖市、自治州、盟、地区供电企业;

县、自治县、县级市供电企业;

电监会规定的其他企业。

下列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省辖市、自治州、盟、地区供电企业;

县、自治县、县级市供电企业;

国家能源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发电设施具备发电运行的能力;

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备案);

发电设施具备发电运行的能力;

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应当向电监会提出,并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应当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并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申请表;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

由具有合格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2年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

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申请表;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

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电监会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事项不属于电监会职权范围,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事项不属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职权范围,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电监会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电监会根据需要,可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需要,可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电监会作出电力业务许可决定,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作出电力业务许可决定,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

电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电监会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电监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新建、改建发电机组投入运营,取得或者转让已运营的发电机组,发电机组退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新建、改建发电机组投入运营,取得或者转让已运营的发电机组,发电机组退役;

新建、改建输电线路或者变电设施投入运营,终止运营输电线路或者变电设施;

供电营业区变更。

新建、改建输电线路或者变电设施投入运营,终止运营输电线路或者变电设施;

供电营业区变更。

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电监会提出申请。

电监会应当在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在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电力监管机构建立健全电力业务许可监督检查体系和制度,对被许可人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确定的条件、范围和义务从事电力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被许可人应当予以配合。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建立健全电力业务许可监督检查体系和制度,对被许可人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确定的条件、范围和义务从事电力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被许可人应当予以配合。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供反映其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能力和行为的材料。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被许可人所报送的材料进行核查,将核查结果予以记录;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提供反映其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能力和行为的材料。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被许可人所报送的材料进行核查,将核查结果予以记录;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被许可人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违反本规定和不履行电力业务许可证规定义务的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被许可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违反本规定和不履行电力业务许可证规定义务的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

电力监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如第三十四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的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进行核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进行核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未经电监会批准,取得输电类或者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的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未经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取得输电类或者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的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被许可人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电监会办理相关手续。

被许可人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监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被许可人不再具有发电机组、输电网络或者供电营业区的;

被许可人申请停业、歇业被批准的;

被许可人因解散、破产、倒闭等原因而依法终止的;

电力业务许可证依法被吊销,或者电力业务许可被撤销、撤回的;

经核查,被许可人已丧失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能力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被许可人不再具有发电机组、输电网络或者供电营业区的;

被许可人申请停业、歇业被批准的;

被许可人因解散、破产、倒闭等原因而依法终止的;

电力业务许可证依法被吊销,或者电力业务许可被撤销、撤回的;

经核查,被许可人已丧失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能力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本规定颁布实施前已经从事电力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电监会规定的期限申请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本规定颁布实施前已经从事电力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能源局规定的期限申请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电力业务许可证由电监会统一印制和编号。第四十七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由国家能源局统一印制和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