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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报告以监管公告发布。

监管公告由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由国家能源局局长签署,监管公告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发布的,由其局长(专员)

签署。

监管公告应当载明序号、编制单位、电力监管报告名称、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