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2007年)

发布机关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完善电力监管制度,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和发布行为,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力监管报告,是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履行电力监管职责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文书。 第三条 编制电力监管报告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编制和发布电力监管报告,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 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年度监管工作重点,制定电力监管报告年度计划。 第六条 电力监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第七条 电力监管报告由具体实施监管的部门、单位起草。 第八条 监管相对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配合和协助电力监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电力事故… 第九条 电力监管报告内容涉及其他单位或者部门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或者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电力监管报告由电力监管机构主席(局长、专员)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报告以监管公告发布。 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报告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电力监管报告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编制发布电力监管报告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监管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发布监管报告,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