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2007年) 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200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编制发布电力监管报告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有意隐瞒或者夸大事实的; 玩忽职守造成信息、数据严重失实的; 违反规定擅自对外公布报告内容的;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