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2007年) 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200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监管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拒绝或者阻碍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