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2007年)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200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报告以监管公告发布。 监管公告由电力监管机构主席(局长、专员)签署。 监管公告应当载明序号、编制单位、电力监管报告名称、发布日期。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