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
电力管理部门应指导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
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或荣誉奖励。
电力管理部门对发生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
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
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者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
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或荣誉奖励。
2《电网运行规则(试行)》(2006年电监会令第22号)
原国家电监会2006年11月3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电网运行实施监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电网运行实施监管。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地方电网运行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责任。
(第二款)新建、改建、扩建的发电机组并网前应当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款)新建、改建、扩建的发电机组并网前应当按照有关文件和技术标准规定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并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
接入电网运行的电力二次系统应当符合《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
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落实本单位二次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调度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涉网二次系统的技术监督工作。
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有责任保障电网频率电压稳定和可靠供电;调度机构应当合理安排运行方式,优化调度,维持电力平衡,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调度机构应当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年度运行方式。
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发电厂等并网主体有责任保障电网频率电压稳定和可靠供电;调度机构应当合理安排运行方式,优化调度,维持电力平衡,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调度机构应当向电力监管机构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送年度运行方式。
调度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制定电力调度管理规程,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电网使用者和相关单位应当执行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调度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制定电力调度管理规程,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备案。
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电网使用者和相关单位应当执行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编制发电调度计划、供(用)电调度计划应当依据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调控目标和市场形成的电力交易计划,综合考虑社会用电需求、检修计划和电力系统设备能力等因素,并保留必要、合理的备用容量。调度计划应当经
编制发电调度计划、供(用)电调度计划应当依据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调控目标和市场形成的电力交易结果,综合考虑社会用电需求、检修计划和电力系统设备能力等因素,并保留必要、合理的备用容量。调度计划应过安全校核。当经过安全校核。
发生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时,调度机构值班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和防止事故扩大。必要时,可以根据电力市场运营规则,通过调整系统运行方式等手段对电力市场实施干预,并按照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发生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时,调度机构值班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和防止事故扩大。必要时,可以按照电力市场运行有关规定,通过调整系统运行方式等手段对电力市场实施干预,并按照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
3《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
根据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修订)
原电力工业部1996年5月19日
供用电监督管理的职责是:
宣传、普及电力法律和行政法规知识;
监督电力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力技术标准的执行;
监督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政策、方针的执行;
负责月用电计划审核和批准工作;
协调处理供用电纠纷,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供应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负责进网作业电工和承装(修、试)单位资格审查,并核发许可证;
协助司法机关查处电力供应与使用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
依法查处电力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供用电监督管理的职责是:
宣传、普及电力法律和行政法规知识;
监督电力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力技术标准的执行;
监督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政策、方针的执行;
协调处理供用电纠纷,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供应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协助司法机关查处电力供应与使用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
依法查处电力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供用电监督人员在依法执行监督检查公务时,应出示《供用电监督证》。被检查的单位应接受检查,并根据监督人员依法提出的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回答有关询问、协助提取证据、出示工作证件等。
供用电监督人员在依法执行监督检查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行政执法证。被检查的单位应接受检查,并根据监督人员依法提出的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回答有关询问、协助提取证据、出示工作证件等。
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依法配备供用电监督管理人员。担任供用电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是经过国家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任聘资格证书的人员。
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依法配备供用电监督管理人员。担任供用电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行政执法资格。
供用电监督资格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县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推荐,接受专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合格后发给《供用电监督资格证》。
申请供用电监督资格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具有电气专业中专以上或相当学历的文化程度;
有三年以上从事供用电专业工作的实际经验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经过法律知识培训,熟悉电力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力技术的标准以及供用电管理规章。
(原第九、十条部分内容删除,部分内容整合并入现第八条)
省级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用电监督管理人员的资格申请、审查和专门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工作。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供用电监督资格的全国统一考试,并对合格者颁发《供用电监督资格证》。
《供用电监督资格证》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县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必须从取得《供用电监督资格证》的人员中,择优聘用供用电监督人员,报经省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供用电监督证》后,方能从事电力监督管理工作。
《供用电监督证》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省级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用电监督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和专门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工作。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可依法委托供用电监督协助人员。
(原第十二条部分内容删除,部分内容整合并入现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力违法行为,电力管理部门应当立案:
具有电力违法事实的;
依照电力法规可能追究法律责任的;
删除3.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填写《电力违法行为受理、立案呈批表》,经电力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后立案。
经批准立案的事件,应及时指派承办人调查。现场调查时,调查承办人应填写《电力违法案件调查笔录》。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应提出《电力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删除
案件调查结束后,应视案情可依法做出下列处理:
对举报不实或证据不足,未构成违法事实的,应报请批准立案主管领导准予撤销;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发出《违反电力法规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删除
案件处理完毕后,承办人应及时填写《电力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结案。案情重大或上级交办的案件结束后,应向上一级电力管理部门备案。
删除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违反电力法规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涉嫌电力违法行为的查处应符合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电力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原第十七、十八、二十、二十一条删除,部分内容整合并入现第十五条)
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未取得《供第十六条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未取得相应类电营业许可证》而从事电力供应业务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停止营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别电力业务许可证而从事电力供应业务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停止营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伸入或跨越其他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区供电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拆除伸入或跨越的供电设施,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伸入或跨越其他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区供电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拆除伸入或跨越的供电设施,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向外转供电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拆除转供电设施,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向外转供电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拆除转供电设施,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供电企业未按《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中规定的时间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而对用户中断供电的,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删除
供电企业违反规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删除
电力管理部门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除协助供电企业追缴电费外,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再次发生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私增容量每千
电力管理部门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除协助供电企业追缴电费外,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再次发生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
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
瓦(或每千伏安)100元,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5元和每千瓦时10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
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每次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责令其赔偿,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
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责令其赔偿,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
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
4《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2007年电监会令第23号)
原国家电监会2007年4月10日
本规定所称电力监管报告,是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履行电力监管职责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文书。
电力监管报告适用于电力监管机构公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统称监管相对人)执行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违反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以及电力监管机构的处理结果。
本规定所称电力监管报告,是指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履行电力监管职责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文书。
电力监管报告适用于电力监管机构公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统称监管相对人)执行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违反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以及电力监管机构的处理结果。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年度监管工作重点,制定电力监第五条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年度监管工作重点,制定电力监管报告年度计划。
电力监管报告年度计划由电力监管机构主席(局长、专员)
办公会议决定。
电力监管报告年度计划应当明确电力监管报告的名称、起草单位、资料来源、完成时间等。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经电力监管机构主席(局长、专员)批准,可以增加电力监管报告年度计划项目。
管报告年度计划。
国家能源局编制发布的电力监管报告年度计划,由国家能源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编制发布的电力监管报告年度计划,由其局长(专员)办公会议决定。
电力监管报告年度计划应当明确电力监管报告的名称、起草单位、资料来源、完成时间等。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国家能源局编制发布电力监管报告年度计划,经国家能源局局长批准,可以增加电力监管报告年度计划项目。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编制发布电力监管报告年度计划,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局长(专员)批准,可以增加电力监管报告年度计划项目。
电力监管报告由电力监管机构主席(局长、专员)
办公会议决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编制的电力监管报告,涉及跨区域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应当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