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行政复议 第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是: 第七条 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起行政复议的,由行政复议办公室统一受理。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登记。 第八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主要审查下列事项: 第九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第十条 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被申请人印章或司局印章: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实地调查、听证等其他方式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决定举行听证或需要实地调查的,被申请人或相关司局应当配合,并派人参加。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在必要时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组织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审查申请人一并提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时,应当根据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第十五条 依法中止的行政复议案件,中止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在5日内恢复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 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行政复议办公室可以组织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调解。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根据审理情况,向委领导提出复议决定建议: 第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和终止决定书由法制司主要领导签发,加盖委印章并依法送达。 第二十一条 复议案件办结后,复议人员应当将案件文书立卷归档。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