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是:

对国家卫生计生委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

对国家卫生计生委直接委托的其他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

国务院指定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