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