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根据审理情况,向委领导提出复议决定建议: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或不当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以及明显不当的,建议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或者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