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被申请人印章或司局印章:

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部门;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及有关的证据材料;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

对申请人具体复议请求的意见和理由;

作出答复的日期。

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分类编号,并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