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审查申请人一并提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时,应当根据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该规定是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原卫生部、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结论;

该规定是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在7日内将有关材料转送制定该规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国家卫生计生委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