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暂行)(2015年) 第四章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暂行)(201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质量安全县监督管理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农业部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交叉检查和督查。 第十四条 定期考核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组织开展,采取书面考核与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2-3年开展一次,考核结果应及时报送农业部… 第十五条 质量安全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报送农业部: 第十六条 整改期限为3个月,县级人民政府按期组织整改,对存在问题整改到位后,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组织开展核… 第十七条 质量安全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撤销其“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 第十八条 对具有第十七条所列撤销情形之一的,经审定由农业部发文撤销其“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撤销县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其名额保留在该省。 第十九条 农业部设立并公布质量安全县监督举报电话(010-62131998),鼓励社会公众监督。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并公布本省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及时收集、处置群众… 第二十条 获得“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的,各级农业部门应在有关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和重点支持。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