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暂行)(2015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暂行)(2015年) 第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农业部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交叉检查和督查。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