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暂行)(201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定期考核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组织开展,采取书面考核与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2-3年开展一次,考核结果应及时报送农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