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暂行)(201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质量安全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报送农业部:
发生Ⅲ级、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经核实后确有问题的;
定期考核总分值在80-90分之间或关键项不符合要求的;
工作巡查、检查、督查、监测中发现有问题的;
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发生Ⅲ级、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经核实后确有问题的;
定期考核总分值在80-90分之间或关键项不符合要求的;
工作巡查、检查、督查、监测中发现有问题的;
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