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暂行)(2015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暂行)(2015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整改期限为3个月,县级人民政府按期组织整改,对存在问题整改到位后,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组织开展核查,核查结果应及时报送农业部: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