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暂行)(201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质量安全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撤销其“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

发生Ⅰ级、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问题突出,经核实后确实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定期考核总分值未达到80分的;

限期整改后质量安全水平仍未达到98%的;

限期整改后群众满意度仍未达到70%的;

整改后关键项仍不符合要求或总分值仍未达到90分的;

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